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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9-28 18:10:28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区党委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指示精神,积极推进法治西藏建设,健全完善执行联动工作机制,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严肃查处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的通知》(中纪发〔1999〕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5号),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明办〔2014〕4号),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法〔2014〕251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家商业银行《关于网络执行查控及信息共享合作备忘录》,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定》(〔2011〕9号),西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建立联动威慑机制及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藏政法发〔2009〕78号)等规定,结合我地现就健全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执行联动中负有以下职责:

    (一)通过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考核等多种途径,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公务员不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妨碍执行等情况,对有上述问题的党员、公务员,通过诫勉谈话、函询等形式,督促其及时改正。

    (二)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非法干预或妨碍执行的党员、公务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 文明办、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宣传部门在执行联动中负有以下职责:

    (一)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各界树立诚信意识,形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良好风尚。

   (二)配合人民法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将人民法院委托公布的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其他干扰、阻碍执行的行为予以曝光。

     第三条 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执行联动中负有以下职责:

    (一)将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重视和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作为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有关部门依法协助执行的情况,执行救助基金的落实情况等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二)建立健全协助执行网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

     第四条 检察机关在执行联动中负有以下职责:

    (一)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人员,及时依法从严追诉。

    (二)依法对执行工作及联动工作进行检察监督。

     第五条 公安机关在执行联动中负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妨害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报后立即出警,依法处置。

    (二)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户籍信息,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决定拘留的人员,及时予以收押,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各级公安机关,充分利用一级检查站、警务站、派出所等覆盖面广、信息来源多的优势,协助人民法院查控被执行人,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三)协助人民法院落实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办理车辆查封、扣押和转移登记等手续;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等财产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四)看守所做好羁押、服刑人员工作,敦促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六条 政府法制部门在执行联动中负有以下职责:

依法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有关政府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发现有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规定、违反法定程序、规定不适当等情形,不利于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应当依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西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发改、财政、国资委等单位部门在执行联动中负有以下职责:

    (一)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有关工程项目的立项、资金拨付情况及相关资料。

    (二)协助人民法院限制办理失信被执行人正在申请办理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指导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审批、资质审查中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在执行联动中负有以下职责:

    (一)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债务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加强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观念教育,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思想。

    (二)监狱、社区矫正机关做好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敦促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义务,向主管部门说明履行情况,提出具体审查意见。

    (三)在报请减刑、假释时,要说明罪犯财产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履行情况,提出具体审查意见。

    第九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执行联动中负有以下职责:

    (一)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及相关权属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变更、抵押情况,办理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房屋产权等的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登记。

    (二)依法停止办理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房屋产权等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三)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房屋产权等权属过户登记手续的,依法予以办理。

    (四)不按轮候查封登记顺序,要求协助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依法不予办理。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执行联动中负有以下职责:

    (一)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工程项目规划审批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经批准的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等资料。

    (二)依法停止办理被执行人涉案项目规划审批手续。

    (三)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

    (四)对拖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制裁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招标投标、项目审批、资质审查方面予以限制。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在执行联动中负有以下职责:

对生活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救助工作。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执行联动中负有以下职责:

    (一)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运营状态、启用、报停、过户、号牌情况。

    (二)协助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承揽的道路、桥梁工程及项目资金等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过户、变更登记等强制措施,将被执行人信息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在执行联动中负有以下职责:

    (一)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被执行人的全部账户信息。

    (二)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会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督促辖区内银行业机构用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在办理贷款或信用卡等业务时,将查询客户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前期调查、审查审批的必经程序,并予以限制。

    第十四条 银行业监管部门在执行联动中负有以下职责:

    (一)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按照《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法〔2015〕321号)规定,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资金流动情况,依法及时办理存款的冻结、轮候冻结和扣划等事宜。

    (二)对金融机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制定金融机构对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进行必要限制的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应当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作为审批贷款时的考量因素。

    (四)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涉及金融债权的,可以采取不开新户、不发放新贷款、不办理对外支付等制裁措施。

    (五)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证券监管部门在执行联动中负有以下职责:

    (一)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二)对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公司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在其实施直接融资时,证券监管部门将其失信行为报告中国证监会或通报相关单位,由证监会或相关单位依法对上述公司直接融资予以限制。

    (三)督促作为被执行人的证券期货法人机构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证券期货法人机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在执行联动中负有以下职责:

    (一)协助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提供被执行人的纳税、减税、退税等相关信息。

    (二)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退税账户、退税金额、退税时间等情况。

    (三)被执行人不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清偿顺序协助追缴税款,并按照税款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行联动中负有以下职责:

    (一)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情况;对外投资,以及受处罚等情况及原始资料(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已经公示的信息除外)。

    (二)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被执行人持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股权的冻结、转让登记手续。

    (三)对被执行人申请注销登记的,严格执行清算制度,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四)将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录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并在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中,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市场主体的予以公示。

    (五)落实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要求。

    第十八条 海关部门在执行联动中负有以下职责:

协助人民法院查扣被执行人的货物,并禁止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进出口贸易,同时告知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的货物情况。

    第十九条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监督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执行联动中负有以下职责:

    (一)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人身投保情况,协助扣留应当支付给被执行人的保险费。

    (二)限制被执行人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购买投资收益型理财产品。

    第二十条 民航管理部门在执行联动中负有以下职责:

协助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列入民航售票系统的限乘范围,及时采取措施限制售票。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联动中负有以下职责:

    (一)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联动单位协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或向联动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的,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等生效法律文书,明确提出协助执行事项、要求、时限和加强、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建议,并将所依据的生效裁判文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一并呈送协助执行单位,为联动单位依法协助执行、改进工作提供准确的依据、参考。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决定拘留后,自行对被执行人采取控制措施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羁押。

    (二)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案件的有关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录入数字人民法院系统及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向区“信用西藏”平台及有关部门推送执行公开信息,及时录入、删除和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执行联动机制的顺利运行提供基础数据信息。

    (三)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解除执行联动措施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解除,并及时告知协助执行单位。

    (四)在执行工作中发现党员、公务员、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工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检察、公安机关及本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加强对移送检察、公安机关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工作的协调沟通和配合。

    (六)罪犯在交付执行监禁刑罚或社区矫正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履行情况说明书同时送达监狱或社区矫正机构。受理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为在押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函告司法行政机关。

    (七)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标准,在每年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中,对各联动成员单位如实考评打分。

    (八)根据工作需要,由院长或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及时召集联动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联动单位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后,应当严格按照通知书要求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协助采取执行联动措施,对人民法院发出司法建议函是否采纳以及落实等情况应当及时复函告知。有关协助执行部门不应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司法建议函等进行实体审查。对人民法院请求采取的执行联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但不停止相应措施实施。

各联动成员单位应当主动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建立信息共享系统,建立“点对点”网络查控和信用惩戒平台,联合行动,快速反应,深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

各联动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机制,依纪依规追究拒不协助或协助不力干部、职工的责任。

各联动成员单位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财产线索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向服务、管理对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监督服务、管理对象协助人民法院落实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等限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执行联动机制的有效运行,成立地直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联动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有以下职责:

    (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执行联动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对联动工作情况进行动态分析研究,通报情况,对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对思想不重视、措施不到位、效果不好的,提出改进意见建议。研究解决执行联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定增加联动成员单位、修订本细则及其他重大事项。

    (二)加强对各县执行联动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

地直各联动成员单位确定两名联络员,负责执行联动机制运行的联络工作。

各县亦应成立相应的执行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沟通联系、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执行联动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0日
责任编辑:办公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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