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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中院终审审结一起两级法院首例网络侵权案件
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23-04-21 21:09:57 打印 字号: | |

情简介

2021年12月11日,美某在村组微信工作通知群中,肆意发表扎某家庭不和谐、邻里不和睦、与亲戚不和等言论,散布扎某生活隐私。同时,捏造扎某流连拉萨风月场所、与他人换妻等事实,以无恶不作、干尽坏事、厚颜无耻、比作畜生等侮辱性言语公然攻击扎某,并提议微信群成员将上述不当不实言论转发其他网络平台制造舆论。

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美某通过微信群公然使用侮辱性词汇,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势必会导致村民及社会对扎某个人名誉、荣誉及家庭关系的无端猜测和想象,从而对扎某个人及家庭的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同时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美某在微信群聊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扎某的言论行为,侵害了扎某名誉权、荣誉权。一审法院判决美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

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认真审查案件相关证据,准确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美某行为构成侵权,一审认定正确,驳回美某上诉请求。

审理中,合议庭考虑到美某对法律的认知程度,通过以案释法重点对其进行法律教育,美某表示其已深刻认识自身行为触犯了法律,保证今后做一名学法、守法、懂法的好公民,遂向扎某支付赔偿金和补偿金。

法官寄语

互联网时代,大家在享受网络方便快捷的同时,也为网络的不规范付出了代价。生活中,一些人之所以肆意进行网络敲诈、网络侵权等非法活动,重要原因在于他们认为网络是自由世界,各种言论和行为可以不受约束。然而,“发言的自由”不是“造谣的自由”,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破坏网络环境、扰乱网络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阿里法院微信公众号平台
责任编辑:徐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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