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里中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该案与普通交通事故纠纷不同,肇事司机将一匹赛马撞伤,诉至法院。
案情回顾
古某(原告)因其赛马被顾某(被告)开车撞伤,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赔偿财产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于阿里中院,我院立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受伤马匹的价值分歧较大,加之阿里地区乃至西藏自治区均无专业的赛马评估机构,如何认定原审原告的财产损失,成为本案争议焦点。合议庭审查发现,原审原告购买该赛马时,实际系用牦牛置换,这种做法是本地一种风俗习惯,且原审原告陈述置换赛马价格有不实之处。经合议庭合议,庭后继续调查赛马的实际购买价格。
庭后,法官深入牧区调查牦牛单头均价及原审原告原有牦牛数量、现有牦牛数量,又经与出卖人核实,最终证实了原审原告购买赛马的价格。法官结合原审原告购买赛马的价格、赛马在事故发生前参加比赛获得名次情况及当地群众赛马风俗,在没有专业评估机构评定的情况下,酌定赛马价值后进行判决。
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接受判决结果,原审被告收到判决后第一时间主动将赔偿金支付至原审原告处,本案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由于本地没有专业评估机构,法院在审理涉及牦牛、马、羊等财产类的案件过程中,在价值认定方面,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当地风俗习惯、购买价,是否存在增值、贬值的可能性等因素,从而发挥二审案件的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