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经分析诉争焦点为施工方陈某实际完工方量的确认问题,针对该案实际情况,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深入施工现场,对陈某实际完工方量进行测算确认。在确认陈某施工方量后,合议庭随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虽双方存在较大分歧,但合议庭分析研判后确信该案能够促成调解,随后加大调解力度,达成调解协议。发包方樊某按实际完工方量结算13500元劳务费,该案以调解方式画上圆满句号,诉争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实现案结事了。
基本案情:2020年6月,陈某与樊某签订《双包施工合同》,约定陈某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某县牧区民房建设项目,项目涉及透气窗户、铝合金窗户、地弹门、不锈钢栏杆等建设内容,以单价合同形式确定,并约定以项目验收合格后据实结算。施工完工后,樊某以双方对劳务费已经进行了结算,现只欠陈某劳务费1120元为由拒付。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主张证据不足,遂只支持樊某自认的1120元外,驳回陈某5万余元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施工方量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据实进行核算确定,合议庭征求双方意见后组织原被告双方到实地测算施工方量,为该案顺利调解打下良好基础。
下一步,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将继续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真正解决社会矛盾为宗旨,在调解上加大力度,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阿里,推进阿里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官说法:司法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法院调解,主要是指当事人把争议诉至法院后,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排纷止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从以上规定中可知,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其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且司法调解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具备法律强制执行力,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